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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准备期内 退休金按原渠道发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8 浏览次数:1652
         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准备期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实施时间与2014年10月1日之间的错后期。为了不影响退休人员生活,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在准备期内退休费仍按原资金渠道发放。制度实施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对准备期的基金财务核算及相关年度预算做相应处理。

根据《通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经办机构需准确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交的养老保险费,和已经发放列支并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费,各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区分财政供款方式和负担比例计算应由财政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和退休费。

在机关事业单位足额代扣代缴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由机关事业单位和所在地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差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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