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市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案件共计14件,其中7起案件出现了老人伤亡的情况。在这14起案件中,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平均年纪为78岁,其中年纪最大的91岁,且自身均患有一种或多种老年疾病,一旦发生意外,造成伤亡的几率较高。在审结的14起案件中,涉案养老机构均为民办。
“案件主要争议集中在服务标准上。”法官介绍,其中争议最大的是服务设施的配置、专业医务和护理人员的配备。
发生纠纷后,涉案的90%的家属认为老人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而大多养老机构则认为尽到了护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由于意外事故多发生在老人居住的房屋内,非公共空间,出于隐私考虑,养老机构不会、家属一般也不同意在居住房屋内安装摄像头,这导致意外成因难以查清。加上老年人自身可能存在一种或者多种疾病,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的情况比较普遍,较难界定养老院的护理行为与老人受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导致责任比例较难认定。
对此,法院建议老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做好实地考察,保证自己入住一个满意的养老居所;签订合同时,要更加关注合同中约定的养老机构提供的护理、医疗服务,以及相关硬件的规定,必要时应该要求子女或专业人士陪同签订合同;老人不能讳疾忌医,在入住时要准确全面告知养老机构自身情况,不要有所隐瞒,以免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子女在老人选择入住养老机构时,应该尊重老人的意见,不能认为将老人送到了养老机构,就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实践中,有些老人发生意外的重要原因是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不够,严重的致使老人产生心理障碍或精神抑郁。
另外,法院建议民政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对于社会力量办养老院的基本资质应加强规范,对于养老机构的相关配置进行详细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养老服务标准认定机制。同时,完善养老机构公众责任保险制度,转移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老人的权益,也有利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