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服务价格管理一直缺乏可操作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到底应该“管什么”、“管多少”、“怎么管”等问题还不十分明确。昨日,针对这一现象,深圳市发改委、深圳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养老服务价格管理对象和范围以及收费规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并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通知》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包括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运营方根据所有权方的委托运营协议等进行定价;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收费项目上,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包括基本养老服务费、膳食费、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个性化服务费,其中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同时,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可按照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级定价;膳食费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并定期向服务对象公布膳食费收支账目明细表,同时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全市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个性化护理、心理慰藉等个性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按照非营利原则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协议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应以扣除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为基础,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社会公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等因素核定。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对特困老年人(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入住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年人入住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实行低价收费,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和膳食费按当年深圳市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收住上述老年人的,可按规定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与政府定价自费老年人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经费,以保障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
此外,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运营方根据所有权方的委托运营协议等进行确定,报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署相应的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据了解,所有养老机构均应从5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违反者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民政部门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