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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31 浏览次数:238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提高我省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加大政府缴费补贴力度。
 
《通知》指出,从2018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提高到5000元。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确定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3个档次。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同时,《通知》要求各市县要加强政府代缴保费群体的动态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缴纳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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