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保险等养老服务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力量来承担。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我市出台了《青岛市民政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条件、内容、程序等进行明确规范。据悉,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需要满足6个基本条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养老服务内容包括8大类。
【条件】
承接主体需满足6个基本条件
所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养老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向其支付费用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据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包括本级行政机关和从事公益服务的局属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作为承接主体,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办法》中进行了详细规定,需要满足6个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还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养老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根据采购事项的特殊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内容】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有8类
《办法》中提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服务项目,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重点安排与基层和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密切相关的项目。
根据《办法》规定,以下这8大类养老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基本养老服务事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和信息服务。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及其他符合政策的购买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事项等。
养老服务保险事项。为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或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事项。
养老安全服务事项。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社区助老食堂的安全监管辅助服务,以及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等事项。
养老管理服务人才培养事项。养老服务管理和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心理辅导、技能提升等内容;政府委托的养老服务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养老服务评估事项。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与实施;养老服务质量、品牌和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估等事项。
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事项。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等。
养老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投诉、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纠纷调解等事项。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宣传、技术业务指导与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的养老服务事项。
【程序】
承接单位“中标”严禁再转包
按照规定,购买主体应充分了解服务需求,精心论证和设计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制定年度购买养老服务计划,包括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名称、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承接主体的条件、服务期限等内容。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本局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在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目录中随机选取购买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人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管理】
考核不及格两年内不得再“接单”
据悉,市民政局将制定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规范,为履行验收管理提供参考。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购买养老服务合同履行期间,购买主体对服务事项实施动态监管,发现偏离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对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原则上以购买主体评价、专家评估和服务对象满意率为主。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该承接主体两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对金额较大、服务老人较多的项目,可由购买主体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购买主体要主动将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