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以下简称幸福院)管理,促进全市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意见》和《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幸福院是由政府出资,在中心村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场所。幸福院坚持政府主导、民主管理、互助服务、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采取“集中居 住、分户生活、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运行模式。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支持和资助幸福院建设。
第三条 幸福院运行坚持“三为主、三结合”原则:即以入住幸福院的老人(以下称院内老人)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为主,与行政管理、统一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为主,与政府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幸福院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幸福院管理运行的领导,将幸福院建成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半径要辐射邻近村庄老年人。
第五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幸福院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幸福院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入院对象、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有入住意愿的农村牧区老年人,经批准后均可入住幸福院。五保户、低保户、计生户、空巢独居老人以及“空壳村”、“老龄村”和己失去生存条件自然村的老年人优先。重度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不得入住幸福院。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离院自由。
第 八条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制定“入住幸福院申请审批表”。有意愿入院居住的老人,由本人或法定赡养人填写“入住幸福院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并签署 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审批表一式两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各保存一份。申请入院老人得到批准后方可入院居住。入院时,本人或赡养人要与村委会签订 统一制式的入院协议书。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要由其本人和赡养人签字确认,由其赡养人接收出院。
第 九条 在幸福院居住期间,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院方要及时通知其赡养人代表接回,也可以由赡养人雇请专人在院内护理。对于赡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起公益诉讼,强制其履行赡养义务。对于无法定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要转入农村敬老院供养。
第十条 在幸福院居住的五保供养老人去世时,民政部门应按照《五保供养条例》规定,进行妥善安葬并负责将其所居住房间退还幸福院。有法定赡养人的老人去世后,赡养人要在15天内将其个人物品搬出幸福院,并将其所居住的房间退还幸福院。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必须常住幸福院从事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幸福院院长由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选择公道、正派、事业心强、群众威信高、德高望重并任过村干部的人员担任,也可由现任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兼任。幸福院院长由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任命,县级组织部门备案。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幸福院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院内事务,主动接受院内老人监督。
(二)全面负责院内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研究幸福院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负责幸福院建设维修的日常监督工作。
(三)负责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四)关心照顾院内老人生活,丰富院内老人精神文化生活,及时调解院内矛盾纠纷。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三条 院内老人应当服从院内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违反院内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院方要加强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宜在院内生活居住的,责令其迁出幸福院。
第 十四条 幸福院要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院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从院内老人中推荐产生。要以提高院内老人 幸福指数为目标,围绕生活照料、身体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老年人互助集体。
第十五条 院委会要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院委会下设环境卫生组、管护维修组、文体活动组、安全保卫组和生活照料组,分别负责院内环境卫生、设施管护维修、文化娱乐活动、安全保卫和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 十六条 院内老人应积极参加院内义务劳动和互帮互助活动,实行“积分制”管理。幸福院要建立“积分”登记簿,详细记载院内老人参加义务劳动和互帮互助情况。凡参加 义务劳动或帮助他人的院内老人,院委会要根据工作难易程度、群众赞誉度等因素发给适当分值的“互助积分登记卡”,按月统计积分,按季兑换积分。拥有“积 分”的老人在社会救助、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享有优先照顾权。通过开展“积分制”管理活动,进一步完善奖勤促懒的良性机制。
第十七条 村党支部要加强互助幸福院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广大党员为民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幸福院党组织要帮助幸福院中的老党员和孤寡老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监督落实对老党员和困难群众的各项生活补贴措施。
幸福院党组织要积极引导入住人员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在服务人民群众中不断强化党员服务理念和党组织为民服务功能,切实密切党群关系,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八条 幸福院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购置的财产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幸福院一切公物由院方统一置办,登记造册后统一配发。院内老人要自觉爱护公物,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照价赔偿,并接受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迁出幸福院。
第二十条 对政府救助或无定向社会捐赠的生活物品,要公平、公开、公正地发放给院内老人。对定向捐赠的,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院方代为发放的款物,院方要建立健全相关帐目,做到帐目清楚,保存完好。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成幸福院的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应设在幸福院,按农村社区标准建设活动场所和公务服务场所,为院内老人和周边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养老服务。基本服务内容是:
设置综合服务代办点,为幸福院及周边居民办事、公共服务缴费提供方便。
设置公共浴室、理发室,提供个人卫生服务。
通过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便民小餐厅,提供低偿的饮食服务。
设置卫生室,将其列为乡镇卫生院的服务点,纳入新型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派驻医生常住幸福院,方便幸福院及周边居民及时就医。
设置图书阅览室和文化活动室,配备音响、电视、棋牌等必需设备,提供文化服务。
设置健身活动场所和场地,配备必要的健身器材,方便老人及周边居民开展健身活动。
设置便民超市,方便幸福院老人及周边居民购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任命或聘用的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应给予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幸福院财务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旗(县、市)级财政应建立“幸福院公共设施日常维护和维修基金”,并列入市和旗县财政年度预算。当年未使用的可结转下年使用。日常维护和维修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或委托村委会组织实施。
幸 福院大规模改造和维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作出改造、维修计划和资金预算,报旗(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 市)财政根据旗(县、市)政府批准的改造规模和资金预算拨付改造和维修资金。幸福院大规模改造和维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幸福院的改造和维修也可通过涉农部门安排项目予以解决。
幸 福院管理服务费用列入市和旗县财政年度预算。管理服务费包括幸福院办公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和垃圾清运等费用。办公经费主要用于院内日常办公支出和 公共服务用房的水、电、取暖等项目支出;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用于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补贴支出。院长工资按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待遇标准执行。其它服务管 理人员待遇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要切实保证幸福院有人管事,有钱办事,顺利运行。
幸福院公共设施日常维护、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用按实际入住每户每年500元标准预算,其中市财政按每户每年200元预算,旗县财政按每户每年300元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逐年提高。
第二十五条 院内老人日常个人生活所需的水、电、取暖、通讯、物业管理、室内小型维修等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院内老人自己或赡养人承担。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口帮扶和定向捐赠。
第二十六条 要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按时发放低保、五保、现金直补等生活补贴。对领取各类生活补贴后仍生活困难的,要给予临时救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与此《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此《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旗县市区要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