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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合政〔2017〕14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7 浏览次数:906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7〕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工作方针,把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做到及时、科学、综合应对。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全面构建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更有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通过贯彻落实《条例》,力争5年的努力,基本建成具有合肥特色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服务机构、家庭的责任全面落实,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施和网络健全完善,政府、社会及公益服务队伍不断壮大,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诊疗、用药、护理、康复、健康档案等居家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现全覆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逐步健全,福利性、公益性和社会化等多种居家养老服务不断丰富,科学技术在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广泛应用,人人享有基本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基本实现。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居家养老责任体系

1.全面履行政府责任。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将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街道(乡镇)、居(村)为老年人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支持老年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职业化教育。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司法、国土、国资、物价、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体育、旅游、文化广电新闻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统筹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居家养老工作机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2.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体责任。树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居家养老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为老年人服务。统筹并指导本区域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和网点。建设、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落实政府居家养老扶持政策。

3.发挥社区服务居民的优势。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管理、维护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监督、评议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运行情况,收集居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奖励制度,引导和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活动。建立基层老年人互助组织,开展自助、互助等养老活动。定期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残疾等老年人。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4.规范服务机构市场行为。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责任的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建立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老年人尊严。

5.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教育引导居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人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办理必要的保险,为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费用支持。

(二)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

1.严格落实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标准,农村社区(村)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方案应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确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要求,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要求列入新建住宅区地块的土地供应条件,建设部门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给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用房单独列项。所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地理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行,满足采光和通风条件,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服务半径应小于500米。新建住宅区中根据规划要求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其不动产产权归民政部门所有。

编制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等地方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2.增加用房和设施供给渠道。县(市)区政府结合老年人的人口结构和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已建成未达标的老旧小区,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套建设等方式予以解决。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调整公共资源用途时,鼓励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校舍、办公楼等设施和场所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支持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功能,建设农村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3.推进适老化设施建设改造。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城乡社区相关的公共服务用房和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监管,支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所有街道(乡镇)、村居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助餐食堂等服务用房和设施必须完成适老化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4.严禁改变用途。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建设或者就近恢复。

(三)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1.完善保障性养老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1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免费常规体检。完善医疗救助机制,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根据失能程度,为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护理服务。向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津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更高标准津贴。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70周岁以上因患病卧床或严重疾病等而无法行动的老年人尽可能提供上门公证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在高龄、失能老年人达到规定人数的社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逐步将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和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老年人纳入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2.开展社区一站式养老服务。构建县(市)区政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抓、居(村)民委员会落实、社会机构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四级网络。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实行名称、功能、标识“三统一”,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打造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平台、以专业养老服务队伍为主体、以“互联网+”为支撑的社区一站式养老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管、日间托养、供餐助餐、紧急呼叫、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理发陪伴等服务。

3.推进养老助餐服务全覆盖。合理布局,按需设点,积极发展符合老年膳食营养标准的老年餐饮,构建“中央厨房+社区助餐点+家庭配送”服务体系。鼓励社区自建、合作共建提供助老餐饮服务,引导单位食堂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放,引进专业餐饮企业建立区域集中配餐中心,实现老年人就近用餐、营养用餐。

4.提供多样化养老入户服务。组织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和养老机构、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家政服务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等入户为老年人提供护理、保洁、助浴、理发、陪伴等居家生活服务。优化社区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准入等方式培育、发展、引进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鼓励开办社区老年产品专营店网点,为老年人就近提供优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5.落实医养结合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养结合政策,制定家庭病床服务规范,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康复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面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及康复服务。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督促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和绿色通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服务及慢性病健康管理,并提供就医绿色通道、医联体门诊预约和双向转诊等便利服务。探索建立多元投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照护保障。

6.丰富文化体育娱乐生活。充分发挥现有文化体育设施和老年人体育社团、文化活动团体的作用,经常组织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拓宽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渠道。扶持各类老年文化组织,培育特色文艺团队和兴趣小组,支持适合老年人开展特色文化活动。鼓励老年人发挥优势和特长,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建设等活动,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老年人教育设施和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教育产品。充分利用社区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开办老年学校,建立基层社区老年教学点,改善教育基础条件,形成符合老年人需求及社会发展要求的课程、教材和师资体系。

7.提升紧急救援能力。成立由居(村)民委员会牵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志愿者共同组成的居家养老服务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与110、120、119急救联动协作机制,及时快速提供专业化急救服务。采取社区互助、低龄健康老人与高龄独居老人结对、志愿者帮扶、与物业公司合作等措施,提升紧急救援能力。

8.夯实家庭养老基础。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通过经济补贴、服务支撑和技能培训等,帮助家庭成员承担赡养照顾责任。为长期在家照顾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佣人员,提供免费护理培训。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政策,鼓励老年人与子女就近选房、就近居住、就近照顾。对散居“三无”、五保老人、低保老年人家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80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家庭免费提供康复护理知识手册和上门指导服务。

(四)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1.加强养老服务教育技能培训。将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实训基地,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鼓励在肥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开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培养培训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各类养老服务人才。拓展养老服务机构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渠道,积极发展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支持养老服务技能教育,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推进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化发展。制定养老从业人员的保险、奖励和补贴政策,以免费培训、持证奖励、特岗补贴、入职奖励、落户优惠等多种方式激励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信息库,实行从业人员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开展服务技能比赛和评选表彰活动,彰显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价值,引导为老服务人员立足岗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

3.发展为老志愿服务队伍。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组织开展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结对、邻里互助等养老服务。各有关单位要为养老服务志愿者在注册、培训、保障和激励上提供相应的服务。鼓励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与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为志愿者提供相关技能培训。大力引入专业机构和人才,为社区和居家老年人提供心理慰藉、法律援助、政策咨询等志愿服务。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围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逐步制定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医、紧急救援、辅具适配等方面服务规程和技术要求。围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逐步制定用房和设施规模、功能、服务人员、管理制度、监管等方面基本设置规范,增强各类服务用房和设施对居家养老的服务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引导行业组织、企业制定居家养老相关产品和服务等行业标准,促进行业自律。

2.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估制度,并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依据。

3.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养老服务大数据建设,统一相关数据标准,加强民政、公安、卫生计生、社会保障等系统数据对接,采集老年人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服务需求等信息,建立动态完整的老年人数据库,并深化数据分析及应用。整合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服务商等资源,为老年人量身定制服务菜单,提供精准服务。

4.发展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资源,拓展专业服务辐射范围,面向更多居家老年人开展远程医疗、健康监测、紧急救援等服务。依托网络,实现可视点餐、预约家政服务等功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5.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监管。完善政府、行业、社会、个人监督体系,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养老服务监管中的职能,加强工作机制衔接和管理力量的整合,建立更为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联合监管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严肃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引入第三方评估,指导服务机构和企业改进管理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明确发展目标,抓好责任落实。定期通报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状况,及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注重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我市居家养老工作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衔接好医疗卫生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认真落实相关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标准并加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的居家养老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财政部门要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加大福彩公益金投入比例。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土地供应。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用地的布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养老助餐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积极宣传引导。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氛围。将《条例》宣传作为老龄宣传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市情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倡导老年人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我照护,主动融入社会发展。

(四)严格督查问责。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追责。积极发挥法律、媒体、个人及社会的监督作用,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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