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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阿府办发〔2018〕2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7 浏览次数:831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阿府办发〔2018〕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6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州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策衔接、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我州实际出发,以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目标,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整合服务资源,增加服务供给,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照顾服务需求,让全州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惠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发展目标。不断提升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全州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老年群体人人享有基本照顾服务。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明显增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1.落实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是政府的一项特别优待政策,不计入老年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惠民优待政策。各县(市)要严格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及时按年龄段分档兑现,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州、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并纳入预算。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2.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护理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阿坝州户籍60周岁以上的散居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残疾、独居老年人,居家养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3.健全困难老年人救助制度。落实特困老年人生活供养和照料护理服务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0%提高其救助水平。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农村贫困老年人同步实现脱贫。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阿坝州户籍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去世后实行火化的,经民政部门核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移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4.实施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按照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发放奖励扶助金,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加强对失独老年人家庭的关爱和帮助。

责任单位:州卫计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5.建立医保异地结算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逐步实现符合规定的跨省异地安置老年人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做好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补贴项目的衔接整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益。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卫计委、州民政局、州残联、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6.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保险公司对投保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州政府金融办、阿坝银监分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二)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7.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按规定落实职工探望父母假等政策。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自觉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和责任。在阿坝州行政辖区内,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无条件随子女迁移户口,60周岁及以上孤寡老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的,可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迁入的老年人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8.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服务项目。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健全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为骨干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托、临时托养、短期托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精准化个性化服务,为高龄、失能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鼓励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城乡社区要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留守等老年人,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9.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社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投入使用的社区、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建设。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责任单位: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计委、州文广新局、州体育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10.强化农村养老服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和筹资义务。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大力推行“1+N”(以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基础,整合基层老年协会、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村级综合活动设施等资源)农村养老模式。实施农村敬老院床位适老化改造提升行动,推进农村敬老院在功能发挥上向区域养老服务综合体转变。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场所和设施,建设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新建的幸福美丽新村、扶贫新村等必须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家庭和子女在赡养、扶养农村留守老年人中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县(市)乡(镇)在维护农村留守老年人权益中的职能职责,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基础信息台账,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发挥作用,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对农村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留守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各地将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交由老年协会等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委农工委、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11.实施智慧养老工程。鼓励建设虚拟养老院。支持社区、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等,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物品代购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12.促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托底功能,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参与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13.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本科院校、职业院校、阿坝电大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与健康服务业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落实养老服务人员技能标准和培训机构认定标准。依托院校、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和管理实训基地。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关怀。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困难群体就业,积极引入专业社工人才,加快培育志愿者队伍,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14.大力发展老龄产业。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围绕老年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健康促进和应急救援、电子商务、旅游休闲等重点领域,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支持建立老年人用品测试、展示、体验场所,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积极参与老龄产业博览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依托我州独特的生态环境、养生保健、休闲旅游等资源,探索发展“养老+文化”“养老+旅游”等模式,打造一批绿色康养小镇、孝善文化小镇。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卫计委、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文广新局、州体育局、州旅发委、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三)提升老年人健康支持水平。

15.提升基层健康养老服务功能。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家庭医生制度,推行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治未病、优先就诊、双向转诊等服务。逐步扩大老年人常见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形式,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酌情减免经济困难老年人出诊费。加强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和健身活动的指导,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

责任单位:州卫计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文广新局、州体育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16.资助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全额资助阿坝州户籍的特困供养老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为Ⅰ、Ⅱ残疾)和重度精神病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为Ⅰ、Ⅱ残疾)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代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第一档缴费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定额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残联、州扶贫移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17.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老年人就医优先服务项目清单,要采取开设优先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咨询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结算、转诊、综合诊治等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各公立医疗机构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诊疗费,减半收取门诊急诊挂号费和门诊急诊诊疗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诊疗费;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门诊使用仪器设备诊病时,核定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上的按80%收取检查费。特困老年人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诊疗费;住院时,减半收取普通病床费;大型设备检查时,减半收取检查费。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责任单位:州卫计委、州老龄办、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18.促进医养结合。落实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规划衔接,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藏>医院)建立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与合作关系。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藏>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发挥我州中(藏)医药特色,将其养生保健、康复医疗融入养老全过程。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开展疾病预防、保健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下沉。

责任单位:州卫计委、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四)提升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水平。

19.建设老年宜居社区。提倡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开展社区、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为高龄、残疾、失能、失独等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完善老年人住宅防火和紧急救助救援功能,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推进养老机构适老化改造。实施老年人住房保障。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城镇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责任单位: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卫计委、州林业局、州残联、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20.发展适老公共交通。加强对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商业网点、旅游景点、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优先”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城市公交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州、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对落实老年人优惠和免费服务的公交企业建立相应经济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21.拓展适老金融服务。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信贷、理财、保险等产品。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等重点照顾人群服务标志,提供引导咨询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责任单位:州政府金融办、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阿坝银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22.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州情教育,倡导树立积极老龄观。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开展养老、孝老、敬老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七进活动。深化“敬老月”“老年节”活动,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县(市)、乡(镇)” 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要深化“敬老月”活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文广新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老龄办、州文明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五)提升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水平。

23.发展老年教育。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健全“州--县(市)--乡(镇)--村 (社区)”四级老年教育网络。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政府投资兴办的老年大学(学校)要免收入学老年人学费。鼓励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在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场地、图书馆、相关设施设备等资源对老年人开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整合资源,探索推进远程老年教育和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相结合。

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卫计委、州体育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24.丰富老年文体供给。通过新建、改造和整合等途径,增加老年活动场所,配备活动设施,支持老年人开展文娱体育、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利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增加适合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或者免收门票。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责任单位:州文广新局、州体育局,州旅发委、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25.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鼓励建立老年人人才信息库,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深入开展“银龄行动”,鼓励老年人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监督、关心教育下一代、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纠纷调解、邻里互助等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鼓励老专家、老知识分子参与精准扶贫等志愿服务。壮大老年志愿者队伍,推行老年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六)提升老年人权益保障水平。

26.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体系。加快推动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宜居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创新。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逐步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稳步发展适度普惠性老年人优待服务,推进常住老年人与户籍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开展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法治宣传,增强老年人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责任单位:州老龄办、州司法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27.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畅通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基层法律援助站点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作用,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依规申请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逐步扩大受案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法院、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28.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防骗、识骗能力,不断提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大老年消费者市场监管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械等骗购行为。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食药监局、州政府金融办、州老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确保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落地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州老龄办。

(二)完善投入机制。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地照顾服务,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州委宣传部,州老龄办

(四)强化监督检查。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监督热线,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主动配合做好人大、政协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视察、监督工作。要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州民政局,州老龄办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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