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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转入本市流程及其中的注意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7 浏览次数:1067
 

西安市: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转入本市流程及其中的注意事项

您好!需在西安市参保缴费后,再申请转移接续业务。

一、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转移个人帐户全部,统筹基金转移12%。如需转移,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流程如下:

1、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 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参保地收联系函核对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级进化转手续,传达《信息表》到新参保地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收到《信息表》后,核对转移基金额,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个人。

二、医疗保险跨统筹转移:根据《人社厅发【2016】94号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1.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若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西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程序: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不受户籍限制可以按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介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为其办理档案托管及养老保险代理缴纳手续。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本市居住证及复印件),填写《西安市个人身份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公共职介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参保。

(二)公共职介机构受理

经审核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的,由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为申请人建立参保档案。

(三)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建档后,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经办机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建立个人账户手续。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缴纳。

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七个档次之间自由选择,缴费比例为20%。目前2017年省社平工资还未公布,所以今年的缴费标准还未发布。

根据市劳发【2007】164号《关于印发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按我市中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按8元/月人的比例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设立个人账户,享受《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5〕29号)规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在2017年西安市社平工资公布前,今年的医疗保险为预交,具体缴费金额请咨询档案托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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