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黑名单:”6类情况拟列入社保“黑名单”
人社部日前制定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29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下面这6种情形拟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列入社保“黑名单”将受哪些惩戒?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社保“黑名单”惩戒期限不超5年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住建部近期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9日。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以下6种情形将列入“黑名单”:
1、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2、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3、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4、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5、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6、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公积金“黑名单”将受哪些限制?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已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
“黑名单”惩戒期限为1年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
对于个人来说,虚假参保、骗保、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对于企业来说,以后如果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且拒不整改,就会被列入“黑名单”。
用人单位要认识到按时参保足额缴费是保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政府也应做好减税降负,让守法企业有长久生存和发展的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