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月11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8﹞87号)和《吉林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88号)。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3元,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增加23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元,我省财政补助5元。中央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原政策不变。原政策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