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养老资讯>政策法规>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跟踪评估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1 浏览次数:904
          民办函〔201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定期掌握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进展,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提高试点工作实效,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试点文件有关要求,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联合开展试点跟踪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
 
  二、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各项试点任务推进进度;二是通过试点获得的显著成效与成熟经验;三是试点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与困难;四是关于本试点地区的新闻报道和舆情动态信息。
 
  三、评估方式
 
  (一)自评自查。各试点地区根据《通知》等试点文件有关要求及本地区申报确定的试点任务,定期自评自查。
  (二)年度绩效考核。民政部、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等要求,对上年度确定的试点地区开展绩效考核。
  (三)第三方评估。民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整理各试点地区工作情况,开展定期评估,或组建专家组开展专题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适时报送动态信息。各试点地区可适时报送本地区相关试点工作信息、新闻报道和舆情信息。
  (二)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展。各试点地区每季度第二周前填报试点工作季度进展自评表(见附件1),总结上一季度试点工作进展。
  (三)按半年报送工作总结。各试点地区每年7月上旬、12月上旬报送试点工作半年总结(2000字以内)、年度总结(3000字以内)。半年总结可与二季度自评表一并报送;年度总结可与四季度进度表一并报送。
  (四)确定联络员。各试点地区确定一位试点工作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信息表(附件2),于8月31日前报送。
  (五)关于报送方式。请各试点地区将以上信息及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直接报送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并抄送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六)关于2018年的具体要求。请各试点地区于9月7日前报送上半年试点工作总结。第三季度进展自评表于10月14日前报送;第四季度进展自评表和年度总结于12月14日前报送。2018年以来的试点工作动态信息可与试点工作总结一并报送。

“如果发现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