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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有伤害 免责条款无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26 浏览次数:139
       李女士和北京某养老机构达成养老入院协议,将母亲张女士交由养老机构照顾和看管。合同中约定张女士在室内、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的原因或身体因素受到意外伤害,养老院应及时通知家属,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张女士入住几个月后,在房间内不慎摔倒。事发时护工不在,养老院只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且在张女士伤情加重后,才将此事电告李女士,并将张女士送医治疗。入院治疗两个月后,张女士心脏骤停死亡,经鉴定,引起张女士心脏骤停的原因是心肺复苏术后高血压、冠心病、左股骨颈骨折。李女士认为养老院未尽到看护义务,要求养老机构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5万元。

 

  法官说法:意外发生原因是护工未尽到看护义务,且事后院方未及时联系家属,而左股骨颈骨折也是张女士的死亡原因之一,养老机构的过错行为与张女士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入院协议中有免责条款,但这种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最终,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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