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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有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08 浏览次数:268
 为做好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工作,确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近日,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印发《关于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保登记:
 
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按照《通知》,2019年1月1日以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管理工作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登记信息及登记信息变更、人员参保登记及登记事项变更。
 
缴费基数核定:
 
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按照《通知》,2019年1月1日以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参保单位仍按照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业务办理期仍为每月1日至25日。
 
从2019年1月开始,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月底向税务局移交当月缴费核定数据。
 
企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
 
由税务征收
 
按照《通知》,从2019年1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继续由税务征收,同时工伤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经办系统查询打印或到社保中心业务窗口打印《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工伤保险费核定表》,并携带上述两表及时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征缴窗口或线上渠道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不变,仍通过河北银行柜台、建设银行线上缴费或到县(市、区)税务部门指定银行缴费。
 
工伤保险费率管理:
 
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按照《通知》,2019年1月以后,工伤保险费率管理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费率调整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安排进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按税务部门要求缴费
 
按照《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参保人员直接到当地税务部门选择缴费档次,并按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缴费方式缴费,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业务。
 
达到享受待遇年龄需要补费的参保人员,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补费申请表》,参保人员持表到当地税务部门缴费。
 
《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办理的转移业务,需向转出地提供城乡居民保基金专户账号,由转出地直接将转移基金转入基金专户,不再向原收入户转移基金。
 
2018年已办理转移但年底前未到账的,须及时与转出地联系,重新办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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