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在国家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市县可结合实际对基础养老金予以倾斜,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县也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在落实国家确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省级基础养老金调整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在现有国家和省级标准的基础上,以后年度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提高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市县也要相应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标准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在原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2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二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保留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加2500元和3000元两个缴费档次。从2020年起,将全省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300元。今后将视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切实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建立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城乡居民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对选择40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省级财政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省级财政补贴6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省级财政补贴90元。各市县也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补贴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确定。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力度。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各市县按基金预算支出数留足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村干部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后,在当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个人缴费收入资金(包括个人缴费、各级财政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利息收入)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在2018年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100亿元的基础上,根据基金结余情况,适时增加投资运营资金额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