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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长期护理险的试点工作将要这样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1 浏览次数:757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实施。根据该办法,纳税人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
  “上有老者”将享受政策实惠,具体包括如下情形:纳税人有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处提及的“父母”,囊括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对专项附加扣除作了规定: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在税前予以扣除。2018年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配套措施,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2018年10月20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指出,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下,家庭承担的赡养责任日益沉重。在这样的背景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减轻了纳税人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这样的政策“红包”具有重要的导向价值和社会意义。
  家庭在享受赡养老人税改红利的同时,也期待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承担家庭养老照护责任。近年来,各地纷纷探索建立独生子女护理假,来满足家庭养老照护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在河南、内蒙古和宁夏等地,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均明确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如《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提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老年人,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日的陪护假。《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截至目前,福建、黑龙江、四川、重庆、河南、内蒙古、宁夏、山西、广西、海南、湖北等十余省份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各地独生子女护理假时间大多在10日到15日不等,有些地方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以享受护理假,如宁夏、黑龙江、四川和湖北。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家庭养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建立护理假制度能够有效缓解子女燃眉之急,是顺势之举。
  为人子女者尝到政策甜头的同时,老年人也在新年开始领到了政策“大礼包”。一些地方不断优化老年人优待和福利补贴制度,使养老更具获得感。
  新修订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60周岁及以上北京市户籍及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埠老年人,均可持养老助残卡享受公交、公园与景区优待。与原来的办法相比,新政策扩大了享受优待的年龄范围,60岁至64岁老年人也可以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享受免费乘公交、逛公园等优待政策。
  关于扩大社会优待范围,北京市早有要求。北京市政府2018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将享受本市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政策的对象范围,从本市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调整为本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除了北京,其他地区也在逐步尝试让更多老年人免费享受社会公共服务。内蒙古乌海市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可免费乘坐公交,宁夏、山西临汾也于2019年开始全面实施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
  江西省南昌市不仅重视老年优待工作,还力图让老年人更方便地享受优待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南昌市停止办理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可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该省范围内享受多项优待。此举免去了老年人办证奔波的烦恼,顺应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提高老年人福利补贴水平,让养老“钱袋”鼓起来,使老人更有底气和奔头。山东省青岛市、济宁市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和居家养老制度新政。两地均将低保老年人分类施保、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统筹合并,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济宁市还规定,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至3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5元。此外,济宁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到每人每月30小时到50小时;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发放的护理补贴提高到85元;为低保高龄老人发放每月100元至200元的高龄津贴。
  2019年1月1日起,江苏省无锡市、扬州市、常州市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无锡市失能参保人员不论是在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养老(残)机构护理,还是在社区居家护理,都可享受标准统一的长期护理险待遇。其中,重度失能人员每天可享受长期护理险基金补贴5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天补贴30元。
  扬州市则规定,在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在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和居家接受定点照护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分别按每人每日80元、每人每日60元和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支付。
  常州市规定,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接受上门护理或选择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接受护理的,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每日40元标准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护理的,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每日35元的标准予以支付。
  根据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显示,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已超过4000万人。另有报告显示,全国7%的家庭有需要长期护理的老人,实际接受的护理绝大部分由配偶、子女或亲戚提供,第三方机构服务占比极低。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失能、半失能人口数量将继续增加,长期护理需求不断增长。为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照料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缓解家庭成员照料负担,探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指导意见,在上海、重庆、青岛、承德等15个城市,以及吉林、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试点启动以来,各地不断探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创新保障形式,取得了显著效果。2018年4月,青岛创新实施“全人全责”式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把人的照护需求作为整体,由同一家护理服务机构全面负责提供连续、及时、整合式的照护服务。上海市在徐汇区、普陀区、金山区先行试点,稳步推进,2018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铺开,约18.6万人受益。
  除了试点城市外,北京、河北等多个未纳入试点区域的省市也纷纷试水,尝试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困局。据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宋福兴介绍,长期护理保险覆盖人群大约在4800万人,到2017年底,超过7.5万人享受到了保障的待遇,赔付护理保险金大约5.7亿元,基金的支付比例超过了70%,有效减轻了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经济负担。
  《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提出,将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4个维度,对养老机构实行差异化补贴。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失能失智老人不断增多,北京实施的这种差异化运营补贴政策,可以有效鼓励和引导机构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更好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等刚需群体养老服务需求,对其他地区来说,此举极具借鉴价值。
  办法只是北京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亮点举措之一。2018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立足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以改革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养老服务体系巩固完善、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营造、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以及老年人照顾服务检查指导等为切入点,部署全市养老服务发展的重点任务。
  其中,《实施意见》中有关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的规定十分亮眼,“加强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和产业协作,制定实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异地养老交通补贴、‘北京通’系列卡跨省市结算等协同发展措施;开展购买服务、医养结合、人才培养、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协作,逐步实现政策衔接、资质互认、标准互通、监管协同。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京津冀区域连锁经营,推动建立区域养老联盟。开展京津冀社保对接试点,做好医保缴费互认工作”。该项规定对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深化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作为走在全国改革开放前列的省份,广东省务实推进养老政策创制,推动养老事业快速发展。几经修改、征求意见,《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于2018年11月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培育作出多项规定,以期提高养老服务保障水平。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其中,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以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此外,为更好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等空巢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条例提出建立特殊老年人巡访制度,通过委托养老服务组织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社区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
  1月25日,在民政部举行2019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张卫星通报2018年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和2019年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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