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养老资讯>合同样本 > 借款合同>正文

我省对民办养老实施贷款贴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29 浏览次数:179
        《全省扶持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省政府官网向社会发布。《办法》决定对我省民办养老服务业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扶持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同时也提高全省社会养老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

  两类项目可享受贴息

  《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可享受贴息的养老项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两类。养老基本建设项目,需为非财政性投资,新建项目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改扩建项目贷款在50万元(含)以上,可享受贴息政策。社区养老服务项目,需是经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通过贷款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如社区老年餐厅、日间照料中心、护理服务站等,且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省级财政每年贴息1000万元

  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项目贷款少于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省与市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每年规模为1000万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各市申报情况,核定项目贴息金额,并按负担50%的办法下达贴息资金。市级财政根据省级贴息资金额及贷款项目具体情况,可补助另外50%的市级贴息金额。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鼓励本地区民办养老业发展的贴息办法。

  先付后贴每年可申报两次

  贴息项目实行先付后贴方式进行。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按要求填制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并附项目相关批准文件、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资料,向所在地市级财政、民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市级财政、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专人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于每年5月、10月分两批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5种情形不予贴息

  这5种情形分别是:项目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个百分点以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期延长或超概算发生的贷款利息;未履行项目贷款合同规定支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项目贷款到位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项目贴息;其他有异议的项目贴息。

“如果发现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