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建成并正式运营,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养老机构均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建设补助申请。
《办法》明确了建设补助标准,并确定建设补助一次性拨付,简化办理程序。明确民办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