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将工商登记的养老机构纳入建设补助范围,着力提升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建成并正式运营,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养老机构均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建设补助申请。
《办法》明确了建设补助标准,并确定建设补助一次性拨付,简化办理程序。明确民办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
《办法》要求,各地应当科学统筹、合理规划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规模,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兴办贴近居民区的养老机构。对入住率高、管理完善的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建设补助资金。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改变资金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建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