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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期】“航”家说养老:证监会对于养老目标基金的管理人有什么样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6 浏览次数:701
 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发布了《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鼓励具备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养老目标基金:(1)公司成立满2年;(2)公司治理健全、稳定;(3)公司具有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旗下基金风格清晰、业绩稳定,最近三年平均公募基金管理规模(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在200亿元以上或者管理的基金中基金业绩波动性较低、规模较大;(4)公司具有较强的投资、研究能力,投资、研究团队不少于20人,其中符合养老目标基金基金经理条件的不少于3人;(5)公司运作合规稳健,成立以来或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在上述规定中,“2年”、“200亿元”等量化要求非常严格,这是因为能够达到这样标准的基金公司都是具有较好发展状况的公司,这是证监会对于养老目标基金的特别关注,是对于养老目标基金投资人的特别呵护。
在对于其它各类型公募基金产品的监管过程中,证监会从来就没有给出过如此具体的规定,这正好是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监管层对于此类基金的重视程度。从过往的市场情况来看,并非所有的公司在经过了一定时间的运作之后就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发展结果,并且,就当前的基金市场发展格局来看,非货公募资产的200亿元量化入门标准,达到了此标准的公司,理论上会有一个较好的发展状况。那么,让这样的公司来管理养老目标基金,相关各方才会有一个基本的安全保障。
特别说明:(1)个人原创公号,表达个人观点。为了基金行业及公募FOF的发展,欢迎交流!(2)之前做了20多年的基金研究,习惯了从全市场的角度来看,且还将是一如既往地客观、公正,用数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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