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用房不少于20㎡/100户
《办法》中所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设施及承载服务设施的房屋,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站、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助餐点、助浴点、老年学校等。
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新建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2014年6月以后的新建城市居住区,不能达到该标准要求的,可结合住宅小区开发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由项目建设单位采取单独选址新建、配套新建、扩建、改建、购买、调整等方式解决。
威海住建部门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居住区,住建部门将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养老服务用房: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选址,《办法》明确要求:
宜靠近小区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地段;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尽量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独立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主朝向向南,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两层以下,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新建城市居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
养老服务用房:不得计入公摊公共建筑面积
对于未按规定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新建城市居住区,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以竣工规划核实。
在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养老设施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不得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在建设单位组织新建城市居住区工程验收时,应将新建城市居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验收范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后,应将全部资料移交市民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管理、专房专用,并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实施“公建民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威海市民政局将接收的配建社区居家养老用房登记造册,定期公示,统一管理。并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使用,进行社会化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办法》规定,各区市要对新建城市居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工作实施专项督导,并应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
来源:威海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