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公告
全市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文件精神,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原按市平80%(3120元)申报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省平60%(3060元);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一档缴费的,其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3060元,即每月缴费标准从原来的561.6元调整为550.8元(下调1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