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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建养老院明起转民营 八成床位接纳高龄老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4 浏览次数:9
           本市所有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将逐步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运营。

 《法制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下发的《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中获悉,这一类“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将不低于总床位的20%的比例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

同时,其他床位应接收本市失能或高龄的社会老年人。

所有公建养老院逐步民营

所谓“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根据《办法》,四类养老院原则上实施公建民营,包括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新建或购置的养老设施;各级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 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设施; 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以及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设施。

 “今后,所有的公建养老院,都要逐步实现民营。”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表示,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 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础上,向本市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据介绍,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也可在所有权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指 导下,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其中,品牌机构连锁运营是指为促进本地区养老服务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和品牌扶持培育,以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承接公建养老机构开展运营活动的公建民营模式。

 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方式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运营方需要是在本市或国内养老服务行业具备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广泛的品牌知名度,具有成熟的技术输出团队和相应的注册资金保障。

 此外,运营方需提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规划发展方案,所有权方据此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运营方提供的规划发展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八成床位接纳失能或高龄老人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其中,街道(乡镇)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利用自身资源优势(1874.68,-13.130,-0.70%),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结合实际,科学划定床位比例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一般不低于总床位的20%;其他床位应接收本市失能或高龄的社会老年人。

 其中,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包括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保障对象三类。

 收费方面,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保障对象分类收费原则,由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

 而非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自行定价;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备后实施。

 《办法》提出,规范以押金形式出现的收费行为,禁止使用押金从事任何风险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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