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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多支柱养老模式下的社区养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4 浏览次数:1332
 

 1994年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报告提出了“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2005年《21世纪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国际比较》报告又提出增设“零支柱”和“第四支柱”的“五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自此,我国形成并建构了符合国情、较为完善的“五支柱”养老保障体系。“零支柱”作为非缴费型保障,涵盖我国现有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制度、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社会帮扶制度等,随着国民经济增长的不断加快,充分体现了“兜底”的制度优势;“第一支柱”作为主要支柱形式,针对有正式工作并稳定缴纳养老金的公民,构建强制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现收现付的形式推动社会实现整体公平;“第二支柱”针对有正式工作的公民,构建职业年金制度,累积式补充第一支柱;“第三支柱”为个人自愿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推动和辅助社会资金投入;“第四支柱”是家庭成员和代际之间的一种经济或非经济的养老、医疗和住房扶助。这是一种非正规的社会保障,基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以现代医养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家庭式养老保障制度。目前而言,这一支柱亟待发展。
 
充分认识社区养老的重要性
 
根据相关机构对我国2015—2050年老龄化的预测,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和比重将分别从2.1亿和15.2%上升到4.9亿和36.5%。面临老龄化社会的严峻挑战,我国正努力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三元分立体系向“居家养老服务为核心,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服务为补充,医养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多元化体系转型。
 
居家养老区别于传统模式家庭养老,由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承担照料老人的责任,以社区为依托,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照护服务。第四支柱拓展的居家养老模式破解了传统家庭养老照顾功能弱化、沉重的养老负担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将家庭血缘的道德情感融入社区养老服务。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依托,社区养老必须从传统、简单的养老管理和服务模式向新型社区多元化、多层次的中间服务平台转化,发挥其“支点”“传递”“纽带”和“增力”等依托作用,并不断创新社区养老的管理、协调、参与和保障等功能。
 
进一步推动社区养老的变革与发展
 
2017年,国务院《“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制定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要求系统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制度和工程建设。如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公司经营,政府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打通三级医养体系、引进机构和社会基金,构建智慧型多功能社区平台等。笔者建议,社区养老应该在三个方面加强建设。
 
一是发挥社区平台的社会化功能,提升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综合服务及管理能力。社区承担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链条中的中枢职能,建立社会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养老机构能够及时获取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为居民提供各种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政府可以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形成家庭、社区和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互融、互利机制。
 
二是探索建立社区服务新模式,激发社区养老平台内涵建设新动力。发挥社区中枢作用,积极利用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养老发展(PPP模式)+医养结合+智慧养老”的社区养老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政策,尤其是要充分发挥“零支柱”和“第四支柱”养老的优势,寻求社区养老新动力。如介入家庭的医养服务,推介、培养和管理医养人才;合理规划与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相适应的相关服务,提升社区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是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模式,推动“社区养老”准政府职能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社区在家庭、邻里、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政府等多主体养老环节中的关键示范功能,在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个性化的基础上,完善信息传递、质量评价和过程监督等“准政府”职能,持续推进各级政府对社区养老的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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