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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本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5 浏览次数:349
 各有关单位、职工:

为强化和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成效,自2020年6月30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部分业务办理时限和要件进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短“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核”服务事项办理时限

单位经营困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现将办理时限由原来登记审批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办件类型由原来的“承诺件”调整为“即办件”。

二、简化部分提取业务办理要件

1.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无需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凭证原件。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无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凭证原件。

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无需提供本市缴纳社保凭证原件。

4.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无需提供本人户籍凭证原件。

上述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共享政务大数据信息予以验证。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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