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市、县(市、区)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二)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征收部门缴纳或由征收部门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三)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对于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现实问题以及应对建议
实践中大量的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根本未给员工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为规避不规范用工来的法律风险。不惜采取诱导或者欺骗的方式,要求员工或者自行书写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或者同第三方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主张养老保险损失的前提就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要存在劳动关系。
1、建议劳动者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有证据意识,收集保存好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作成果的提交保留,工作照,工作牌、工资条、银行流水单等等,如主张加班费,也要注意收集整理日常的加班证据。
2、因为劳动关系特殊性,发生劳动争议后,许多证据不易保存,劳动者应当及时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防止权利受到损害。
3、陕西省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者养老保险损失的计算方式,如不能举证实发工资,会按照陕西省历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按照社保20%法人缴纳标准,即法院会参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将劳动者的损失范围确定为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期间,用人单位应缴而未缴部分 。
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仲裁或者诉讼属于法律的专业性活动,建议劳动者咨询或者委托律师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