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事项备案的范围
1.全省性宗教团体拟在六安召开的会议;
2.全省性宗教团体、外省全市性宗教团体拟来六安考察、调研、交流等公务活动;
3.全市性宗教团体召开会长办公会、常委会(常务理事会)、研讨会以及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4.全市性宗教团体副秘书长(含)以上负责人的工作分工和人事任免;
5.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因公因私出市、出省、出境、出国事项;
6.全市性宗教团体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4人以上的集体外出活动;
7.全市性宗教团体涉外事接待、外事交流以及安排人员赴境(国)外、省内外院校交流、学习等;
8.全市性宗教团体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
9.传统节假日、重要宗教节日全市性宗教团体值班和重要活动安排;
10.接受境内外的捐赠情况;
11.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备案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备案制度的实施
1.重大事项坚持“先备案后实施”、“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除突发事件外,一般应在发生重大事项前一周向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书面备案。
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无法事前书面备案的,可先口头报备,并于事件结束后及时履行书面备案程序。
2.因公出访出行,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市的,会长(主席、主任)需向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书面备案,说明事由、时间和目的地等;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需向会长(主席、主任)报告,并经会长(主席、主任)同意后,向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报备。
因私出境出国的,需向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书面备案,说明事由、时间和目的地等。
在全省性宗教团体担任负责人职务及天主教神甫以上教职的人员出境出国还需向省宗教事务局报备。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出访出行应当向所在县(区)统战、宗教工作部门报备。
3.实施重大事项备案,旨在了解掌握全市性宗教团体及负责人的工作动态,加强指导和监督。重大事项备案不能替代行政审批,其中需要向有关部门报批的事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相关部门另行履行报批程序。
4.重大事项因不报备或瞒报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本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负责解释。
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安市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年度述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形势下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团体负责人队伍,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年度述职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年度述职考核工作在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指导下进行,由市宗教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述职考核对象为全市性宗教团体秘书长及以上人员。
第四条 述职考核时间以当年度为时间段,述职考核工作于次年第一季度结束。
第二章 述职考核内容
第五条 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述职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权重20%):坚持爱国爱教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中国化方向,协助党和政府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大局意识强,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对外交流中自觉维护国家形象。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法规、政策、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宗教领域和谐与稳定。
(二)能力素质方面(权重30%):宗教学识造诣高,熟悉并正确理解本宗教教义教规,能积极有效地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具有弘扬本宗教中蕴含的积极教义和理念的能力与水平,按照现阶段形势的需要作出符合时代进步、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建设要求的阐释,本人所在场所必须达到省级以上和谐寺观教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点创建标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团结意识和民主意识,综合能力素质较高,在教职人员和信众中有威信,善于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有效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突发性事件。
(三)履职尽责方面(权重30%):坚持依法办教,依法治教,自觉执行宗教团体学习、会议、财务管理、议事规则等各项制度。重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作责任心强,注重工作方法,善于相互沟通,自觉维护宗教团体班子团结。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参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等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道德素养方面(权重20%):品德良好、信仰纯正、公私分明、和气待人、洁身自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自身修养并推动团体道风教风建设,受到信教群众好评。倡导清净和谐的道风教风,坚持修身与治教相统一,加强道德修养,提高学识修为,以自己良好的道德品行,推动宗教团体各项建设。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年度述职考核工作主要采取民主评议、综合评定、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七条 述职考核程序:
(一)撰写述职报告。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须对照本办法第五条内容,对本人上一年度思想政治、能力素质、履职尽责、道德素养四方面表现情况进行总结,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述职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报送至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
(二)召开述职考核会议。各全市性宗教团体于每年2-3月份分别召开述职考核会议,会议由各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主持,常务委员(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参加,会议需邀请一定数量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及信教群众代表参加。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被考核对象向与会人员作述职报告。
(三)开展民主评议。述职结束后,与会人员填写《六安市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年度述职民主评议表》,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四)确定考核等次。民主评议结束后,由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当场收回民主评议表,汇总评议情况,并根据被考核对象述职报告内容及日常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考核等次,适时向全市性宗教团体反馈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考核人员如负主要责任的,则不得被评为称职以上(含)等次,如负非主要责任的,则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1.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
2.发生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事件的;发生安全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宗教渗透事件,被政府领导和上级部门批评处分的;
3.因自身原因,违反教规戒律,引起教内纷争,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4.宗教团体领导班子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经财务审计,发生重大经济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在考核过程中,了解掌握被考核人存在问题的,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如问题严重,经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研究决定,可以最终核定其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年度述职考核情况作为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教育、安排使用、激励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年度述职考核第一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相关宗教团体依据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对象职务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