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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历史:阿拉伯宗教文化,《古兰经》,被认为是真主的启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5 浏览次数:456
    说起阿拉伯文化,我们就不得不提到阿拉伯的宗教文化,大家都知道伊斯兰教吧?其实伊斯兰教只是一个统称,伊斯兰教又分为很多种文化,那么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说一说伊斯兰教的政治文化和法文化吧!

  在伊斯兰教看来,人人生而自由平等,都从造物主那里获得了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信仰权、荣誉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全人类只有一个共同的祖先阿丹(亚当),宗教、民族、种族和国界并不妨碍他们和平地生活在一个大家庭里。伊斯兰教以法的形式庄严地规定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具备的美德,其中包括博爱、仁慈、正直、公正、忠诚、诚实、宽厚、信义、团结、和平、奉献、互助、坚韧、忍耐、勇敢、气节、尊严等。这些核心观点都能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找到明文规定。因此,我们能够明白无误地看到,伊斯兰教除了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博爱,还倡导国与国之间的和平。“伊斯兰”一词本身就是“和平”与“顺从”之意,其宗旨就是主张全人类和平共处并且归顺真主。通过深入地研究过伊斯兰教义和伊斯兰历史的我们可以知道,伊斯兰教主张信仰自由,宗教无强迫,反对武力传教。

在伊斯兰教早期的征服史中,大量史实表明,征服者对持不同宗教信仰者一律采取宽容的态度,并不强迫他们改宗,这才使不同宗教在穆斯林国家得以保留并且长期流传下来。伊斯兰教在十字军和蒙古侵略军中的广泛传播与他们武力进攻的方向正好相反,伊斯兰教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在中国、在东南亚、在欧美等广大地区的迅速传播都是以和平的方式开展的。伊斯兰法是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准则的法律体系,属于世界五大法律体系之一自公元7世纪初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加为圣传教开始,迄今已经历了1400多年,它也是先知穆罕默德在23年的宣传伊斯兰教生涯中对他凡遇到的种种事件及与穆斯林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诸多社会问题,通过真主的启示或下降经文来制定的律例,通过这种天启的法律匡正了当时阿拉伯半岛各部落中残存的陈规陋俗,最终实现了阿拉伯半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统一。

要了解伊斯兰法文化,首先要明白伊斯兰法的立法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其原意为法的“源泉”“来源”和“源头”。伊斯兰法渊源是指伊斯兰法学家在法律创制活动中应该遵循的立法根据,它是法律律例得以确定和生效的规范性法律依据。它在法理学中分为“一致公认的立法渊源”和“辅助立法渊源”。其中“一致公认的立法渊源”是以下四种:《古兰经》。这是真主的启示。它是伊斯兰教的基础和最基本的经典,是整个穆斯林生活环绕转动的枢轴,伊斯兰国家信仰观念、哲学思想、伦理道德、政治、经济、法律创制及司法实践的权威准则和第一源泉,是对伊斯兰社会与个人行为的法律性规范。

除制定宗教礼仪、穆斯林权利义务外,《古兰经》还对杀人、抵偿、战争、战俘、饮食、婚姻、借贷、释奴、财产继承以及道德规范等都作了原则规定,由于《古兰经》被认为是真主的启示,其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被认为是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学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据。圣训。这是伊斯兰立法的第二渊源和理论基础,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默认的圣门弟子言行的总称,是对整个伊斯兰教义、伦理、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的全面阐述与训示,是对《古兰经》基本原则、原理的重申、诠释和补充,形式上可分为言语的圣训行为的圣训和默示的圣训三种。因此,绝大多数教派都将公认的圣训作为仅次于《古兰经》的立法依据之一。公议。原指在先知穆罕默德之后由伊斯兰社会的权威法学家,就某一宗教、法律等问题发表的一致意见和达成的最终裁定。早期公议一般是指哈里发处理案件、解决重大问题时通过集体协商所作出的决议,后来发展为将教法学家根据经、训精神创制律例时的一致意见,公议的确立和生效是以经、训为基础和保证的。

类比。也称“比论”“援例”,是阿拉伯语“格亚斯”的中文翻译。其语意为衡量和确定某物的长度、质量和重量等,但通常是指两物之间的比照、对比。“类比”是把有关经训律例扩及经训未涵盖的领域,即把关于某个问题的原判例的法律原则运用于与之相似的问题,以求得新的结论,形成新的判例。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和阿拉伯帝国疆域的迅速扩大,经、训明文规定的律例,已不能完全解决穆斯林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于是,伊斯兰法学家、法官对所遇到的新问题,首先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找不到合适的经、训依据时,他们可以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中已有的规则、相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制定新的法例。

先知穆罕默德本人是首先提倡类比原则的人。他曾鼓励他的弟子在处理《古兰经》和“圣训”中没有现成答案的案子时,运用类比原则,类比的运用极大地拓宽了伊斯兰法的领域“辅助立法渊源”是在上述四大立法渊源基础上的演绎、补充和完善。之所以称为辅助渊源,首先是各地区、各时代的法学家所处的地域环境的不同,对经、训原则和精神的理解上有不同的主张,因而导致创制方式的不同;其次是法学家在法律实践中对这些渊源的运用侧重点不同,未一致赞同和统一接受。辅助立法渊源主要有择善、公益、习俗、圣门弟子的主张、先前的法律“连续性”和堵塞通道(媒介)等七种。

由于时代的变迁,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出现了由艾布哈尼法、马立克、沙菲尔、罕佰里为首的教法学家,他们在研究教法的过程中,由于对《古兰经》的理解和剖析方法不同,对“圣训”搜集整理和研究的系统不同,以及所受的文化教育和所处的社会地位、时代、环境的不同,故对遇到的新的问题,制定律例方面有了各自不同的主张,逐渐形成了四大教法学派。伊斯兰法涵盖人们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商业、金融、合同、性别、婚姻、财产和社会问题等。伊斯兰法的根本准则是为了治理社会,解决人类的各种事务,让人们获得两世幸福的生活。

原来一个宗教文化还蕴含着许许多多的小文化呀,大家都知道那些伊斯兰教的其他文化呢?欢迎在评论里留言给大家伙科普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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