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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宗族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9 浏览次数:35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加速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均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当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推进到农村,新农村建设的浪潮在举国上下掀起的时候,农村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宗族问题就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必须要面对的一个现实。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法制建设、科技文化普及、经济发展等需要向现代化转型的方方面面。而农村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宗族文化作为千百年来传统的载体必然与这些现代化目标之间发生复杂的关联。在社会转型时期,宗族文化对正在推行的新农村建设工程会产生哪些影响呢?下面,本文将在介绍宗族文化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从农村宗族问题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出发阐述我国宗族文化对新农村建设工程影响。
 
一、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宗族文化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北大学者田成有认为:“宗族是一种在家庭基础上形成的,以血缘关系为联系前提,以家长或族长制为组织形式,以祠堂、族产等为共有财产,以家规家法和共同祭祀为行为规范和情感纽带的一种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宗族制,缘于礼,重血缘,建立在固有的民族文化土壤之上,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其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①究其原委,在于封建社会对儒家伦理观念的强调、贯彻,在于国家对宗族父权的支持,以及在法律上承认宗族组织的合法性等等有关。
据载,宗族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末期。作为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一直生生不息。商朝,宗族已有了自己的名号、坟地和葬俗,西周时,宗族得到进一步完善,宗子不但掌管族内婚姻事务,而且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惩罚权和生杀权;到了宋代,宗族的发展进入了新的时期,修宗谱、建宗祠、立族长、订族规较为盛行和完备。“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②并且从宋之后,宗族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明清时期,家法族规和乡规民约得到官方的认可和批准,成为传统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所谓“中国为宗族社会氏族组织,实历三四千年而未变。”③
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宗族无论它的价值标准,还是组织形式,都与社会主义所提倡的文明,与现代法制观念格格不入。所以,宗族制度受到了抑制,宗族活动也失去了原有的合法性。特别是农村经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后,剧烈的社会运动和意识形态斗争破坏了农村宗族的内部结构和外在生存环境,宗族走入了低潮。
但是到了八十年代初,我国广大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社会关系进入了一个重新调整和组合的新阶段。农民们在生产经营中遇到需要联合的事项时,“亲戚亲三代,宗族亲世代”。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于是,宗族势力找到了复苏的机会,宗族文化重新开始繁荣。
    二、家庭、家族、宗族文化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分析
宗族文化及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的出现由来已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会对社会的发展带来许多新的思考和挑战。其对新农村建设系统工程的影响可以从存在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或者说利、弊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宗族文化的合理性:
1、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上看,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宗族文化中的诸多规范、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有利于农村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制建设;
历史法学派人物萨维尼曾说“一切法律本来是从风俗与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形成的”,④也就是说,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应该是适应风俗和舆论,迎合人民的需求在不知不觉的历史活动力量的推动下进行的,而不应由立法者的武断意志决定。以此说明一个民族的风俗是深层次文化观念的外化形式,是文化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是先有民俗后有法,法是民俗发展到高级阶段系统化后的产物,法根源于民俗。北大学者田成有认为“在每个社会中都需要有各种不同的规范模式,以满足诸如家庭、家族、社区和政治联盟这样一些社会单元的需要,这些规范模式模仿着国家法律的机构和符号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利用着法律的记号和功效。它们同样是一种‘法’,至少是一种‘准法’,宗族制度实质就是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准法’。”⑤宗族文化作为传统民俗的集大成者,千百年来一直是维持农村秩序的主要力量,自然提供了新农村建设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建设的良好基础。
在普法方面,新农村建设首先要做的,当然是改变农村的宗法不一、混乱无序状态,改变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落后面貌。但是在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农村,光有法律是不能实现农村的法治的,必须要对农村场域中普法的特殊性有清楚的认识。费孝通先生曾说过“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运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讲,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发生了。”⑥可以说,在乡土社会里,“法律并不是效力最高的控制工具。说服性的控制工具,如暗示、模仿、批评、报酬、赞许、反应等,往往比法律有较高的功效”。⑦在相当长的岁月里,宗族文化中的诸多规范、行为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秩序的主要维护力量。
因此,现代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并非农村需要的法,农村在实现现代化的法治之前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这也正是新农村建设所要做的。这个过程也就是改良农村宗族文化使之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过程。
2、、从文化传统保持的角度看,家庭、家族、宗族文化中的许多内容是延续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石和摇篮,其中的许多内容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不可少的要素;
家庭文化应该是建立在家庭物质生活基础上的家庭精神生活和伦理生活的文化体现,既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所体现的文化色彩,也包括文化生活、爱情生活、伦理道德等所体现的精神情操和文化色彩。
家庭文化的内容中的很多方面也是我们现代化建设必然面临的工作:如处理家庭的组建、家庭成员的关系、家庭教育、对老人的赡养、邻里关系、家庭气氛的营造、家庭的经济管理、家庭的民主平等、家庭的风气、为人处世的原则等。在传统的家庭文化中,家庭乃至宗族的重要功能就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人际交往互动的框架或模式。在这个框架里,人们可以相互影响。它的运作体现了伦理的作用或人们对伦理的敬畏。宗族通过依靠世代相承的血缘系谱关系来界定族内严格的社会规范和权利与义务,长幼尊卑各司其职,默守着本家族的道德规范和清规戒律,不逾越本分。若有逾越或违背,就要受到家族的制裁。族长和其他长老运用祖先传下来的权威,通过非正式的规则、伦理规范、价值取向、道德、习惯等文化性因素的作用有效地协调和控制着族内的摩擦纠纷,实现对家族成员的行为约束。因而宗族这种特殊的制度适应了特定的经济关系和人文环境,铸造了超稳定的社会系统,生长在这一特定文化土壤上的人们共享着它所载的信息,并内化为人们的价值选择。
首先,千百年来由此在家庭文化中形成并传承下来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夫妻相敬如宾、兄友弟恭、妯娌和睦、孝敬长辈、扶持弱小、忠孝节义、与人为善、仁义礼智信、克勤克俭、勤俭持家、艰苦奋斗等都是我们在现代社会中仍然要提倡和发扬的。可以说,家庭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石和摇篮,而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宗族在其中更是以规范、制度的形式这些美德得到了强化和很好的传承,并逐渐成为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文化传统是一个巨大而深厚的文化存在,它被特定的社会群体所选择、收纳、共享,并经过时间的积淀、净化、绵延、传递,因而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和群体认同性。作为一种传承、积淀和整和了数千年的文化传统,宗族还对我国丰富多彩的民间民俗文化的传承和延续做出了重大贡献。现在在我国各地的农村都还保留着传统的以宗族为单位进行的民俗活动,大多都有数百年乃至上千年之久。它们或是祈祷来年风调雨顺、或是庆祝国泰民安,以宗族为单位组织迎花灯、庆丰灯会、舞龙舞狮、赛龙舟等形式多样的民俗活动,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农村的民俗文化是题中应有之义,宗族在其中的积极作用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3、从群体的控制与整合来看,宗族的存在,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弥补了国家法律控制机制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力量。
我们都知道,法律能否发挥作用,无非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国家强制力,二是人们对该规范的价值评价力量。法律的实现,其根本保障要归结为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组成的国家强制力,但这不能否定其他方面因素的作用。法律的落实和推广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人们对法律的自觉意识,有了这种意识,人们才会认可国家强制力的公正与必要,也才能够从内心去支持和遵守法律。所以,法律的力量根植于人们的社会经验中,正是由于人们凭经验感觉到法律是有益的,人们才愿意服从和支持法律,才构成和加强了法律的控制力量。在中国漫长的历史时期,社会调控的能量不高,“天高皇帝远”,社会秩序很难扩展到四野八荒的农村,法律没有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或内心需要,固其对社会的控制、影响极为有限。这种有限,促使宗族关系有条件外化为一种秩序。既然法律具有多元的表现形式,它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那么允许宗族作为一种法外资源或手段存在,在现今社会得到改造和利用就是可能的。有的学者把这种宗族的规范统称为“民间法”,认为如果没有民间法的存在,“社会机制就可能失衡,不利于圆满解决问题。”⑧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宗族是国家制定法的“延伸”部分和重要的支持系统,是社会支援和规范控制的一个重要源泉,是农村社区中基本的整合力量和维持社会秩序在常态下运转的重要保证。在中国这种非西方化或缺少法律传统的国度,让渡一些非国家行为来调控乡土社会,利用带有礼俗规范或“民间法”性质的宗族制度来解决某些范围内的纠纷是非常有效的。这可以从中国农民千百年来形成的对行政权力的崇拜心理及其根深蒂固的“先皇观念中”找到答案。正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写道的:农民“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⑨在农村,这个代表就是宗族。马克思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⑩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正在向现代化转型时期的国家里,国家立法虽然在数量上和范围上是急剧膨胀的,但却多是单纯的国家行为。非国家的组织、团体不得染指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民俗基础被极度忽视,甚至以立法改造乃至摧毁民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通行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民俗可以在不加严肃论证和立法辩论的前提下用一纸法令加以禁止,这是颇勘忧虑的事情。因此我们需要担心的首先不是行政权力的暴政,而应该是立法权力的暴政。在立法不能在方方面面有效地顾及农民对秩序的需求时,宗族宗族的存在,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弥补了国家法律控制机制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力量。
(二)宗族文化的局限性
1、从农村现代化的角度看,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宗族文化中的团体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对农村的法制建设、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破坏力极强;
首先,从历史进程和社会发展的趋势的角度看,宗族势力代表了一种落后的社会力量,家庭、家族、宗族文化中有其危害性,放任、美化宗族文化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极为不利。宗族势力恶意膨胀的最终结果必然是阻碍法律执行,使一个家族成为一个小王国,成为法外之地。在有的地方,族内的一切纠纷从大到小完全由族长按族规处理,国家的法律法规退居宗族规定之下,有的甚至公然违反法律。大量农村调查表明在一些农村,嫁至他族的已婚妇女因故自杀或非正常死亡时,往往发生死者父方的家族成员成群结队去其夫家“闹人命”的事件,轻则吃光喝光,重则毁家焚屋,导致械斗,造成人员死亡。
同时,以团体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为主要形态的宗族关系在一些地区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文化形态。在区域经济的发展问题上,违背全国统一市场化的潮流,对外来商品任意征税甚至限入、禁入,对本地产品盲目抬价、高价强卖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一些农村的选举中,某些家族出于维护自身小团体的利益,经常凭借其族大、人多的优势,把持选举,甚至出现以家族势力拉票、毁票的手段干扰选举,破坏选举法。严重的地方,甚至公然置政府、法律于不顾,抵制国家法律,政策,抗粮、抗税、抗计划生育;一些家族成员在狭隘、自私、保守、自大的心理支使下,为了本家族的利益,甚至有时是为了一小块坟地、荒土而常常发生械斗。而代表宗族利益的村干部上台之后一心为宗族谋利益,结党营私,贪污腐败,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障碍。
2、从村民自治的角度看,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宗族文化的复兴严重阻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
宗族文化的复兴要追溯到八十年代初。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社会关系进入了一个重新调整和组合的新阶段。无数农村调查表明,农村改革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地方政府的权力不断收缩、退化的过程,夏勇先生也说过,农村社会的变迁是“背公为私”的过程。⑾
由于公权力的行使在松动,村委会行使的权力在缩小,村委会功能的发挥达不到法律与现实的要求,它难以有效地组织农户间的联合和管理,甚至一些村委会瘫痪、软弱,没有威信,放任或支持宗族活动,加之,为宗族活动提供条件的各种旧传统资源如旧族谱、宗祠、宗庙等设施并没有消失。这样,农民们在生产经营中遇到需要联合的事项时,“亲戚亲三代,宗族亲世代”。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于是,宗族势力找到了复苏的机会,
宗族势力的扩张大多出现在管理瘫痪型,调控严重失灵,社会秩序混乱的农村社会中,并给村民自治造成严重影响。我国基层政治的根本是基层的直接民主选举。宗族的复萌直接影响了村民的民主选举。在宗族观念深厚的农村,整个选举过程都笼罩在宗族势力之下。本家观念使选民常是从本族利益出发,投本家一票,使“外姓人”落选,或是根本得不到提名。这种不理智的行为影响了民主选举的正常进行。国内有学者把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农村宗族问题对村民自治造成的影响形象的概括为“派系竞争”认为现在广大农村的村委会选举中明显嵌入了派系竞争这一新的变量因素,致使村委会选举的运作过程变得异常复杂、曲折,并富有新的意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推进,派系竞争在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生活特别是村委会选举中越演越烈,并日益引起学界和农村实际工作者的关注。⑿
另一方面,宗族势力的复萌还对民主管理造成了冲击。村干部、尤其是靠家族势力当选的干部,其管理行为容易发生偏差而过多地考虑本族人的利益。这导致了村委会的管理出现不公,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外,一些农村事务的处理权可能会由有较高声望和地位的族长来行使,这不但使村委会的职能弱化,而且会造成偏袒,形成不公。这些非理性弊端严重影响了村民的自我管理。随着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民同外界的接触更广泛,需要的帮助也更多。这对村委会的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宗族观念的影响下,这种服务会因过多地照顾到本宗族的利益而使服务的性质发生错位,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村民的自我服务能力,此时村民的自我教育更无从谈起。
综上,宗族观念在村民民主选举、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等方面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只有消除这些影响村民自治才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建设工程才能有效推进。
 
三、合理利用、发挥宗族文化的积极作用,克服宗族文化的不良影响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不可能绕开农村宗族文化的影响,因此合理利用、发挥宗族文化的积极作用,克服宗族文化的不良影响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证。
宗族文化的积极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历史和事实都证明它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繁荣传统文化、整合群体力量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其不良影响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努力加以克服。
首先,在我国,宗族观念是一种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缺乏经济交流,地域观念强烈,生产封闭落后是宗族观念滋生的土壤。所以单靠政治运动是无法消除的。而且建国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完全打破农村的上述落后状况,这给宗族的复萌提供了温床。因此,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推动全国市场的形成和统一、加强经济联系,才能彻底破坏其赖以生存的土壤。
其次,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现代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和农民,而农村和农民又取决于它们对法律和宗族的态度。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和宗族处于双重的矛盾运动中。所以,平衡传统宗族与现代法制之间的矛盾,实现宗族的革新鼎故和有利转化,是我们必须马上要做的。
综上所述,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宗族文化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因此,要消除其不良影响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多方面入手,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扫清障碍,加快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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