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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南平】南平市出台促进南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8 浏览次数:620
    中国台湾网2月15日南平讯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促进南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措施,结合南平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南台经贸合作
1.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台胞”)享有同等待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2.鼓励和支持台胞来南平市投资现代绿色农业、旅游、健康养生、生物、数字信息、先进制造、文化创意、商贸服务等重点产业;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的重大项目或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文化创意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制定具体政策。
3.台湾百大企业在南平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4.对台资企业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技改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优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税收地方贡献所得部分,最高25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5.支持南台产业合作平台建设,在武夷新区或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创办台商投资集聚区,可采取“轻资产”运作模式,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加快产城融合发展,对各类南台产业合作平台,同步配建人才公寓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提升人才吸附能力。根据各类园区的性质,在用地、水电、用工等方面给予大力度扶持。
6.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台资方可以控股。对于台方提供技术、人才团队的高新科技、新兴产业以及产业提升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允许台方的经营决策权、利润分配权高于股权比例,并可采取有限合伙企业方式开展合作。
7.对标的额在50万元以内的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台湾城乡规划(都市计画)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证书)与大陆具有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编制单位合作进行编制。
8.台资企业在南设立研发平台,符合南平市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南平市促进绿色产业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各项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50%的提高补助。
9.台资企业投资项目按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鼓励台胞来南开设台湾特色产品商店,当年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的企业,根据企业税收地方贡献前两年给予100%奖励。
10.对台资企业项目用地审批,允许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倾斜、重点保障。对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
11.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对清理出的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优先保障台资企业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台资企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鼓励台资企业开展项目节地挖潜增效,对符合各类规划和环保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相关辅助设施,增加容积率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2.台资农业企业及南台农业合作项目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农业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13.鼓励台湾和大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南平境内参与土地竞买,建设台胞居民生活区,在房地产开发政策上予以同等待遇。
14.支持南平市台胞投资企业协会、台资企业和台胞开展以商招商活动。根据招商成果,对被认定为引进重大生产性台资项目的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总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被认定为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引荐人,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着力南台农旅优势互补
15.鼓励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推进南台农业合作示范县建设,加大对台农业招商引资力度,搭建台湾农民创业平台。对评定为省级及以上台湾农民创业园的,除享受省级台湾农民创业园政策外,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16.重点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合作推广示范县等重点合作区域的路、水、电、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发展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安排。农村道路、高标准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农村水利等基础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南台农业合作关键区域。允许符合资质的台方用地业主依程序承接自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7.支持台胞依托土地流转经营平台等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使用期限可按国家规定年限签约,到期后可优先续约。
18.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内,对于重点台农种植项目的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引进台湾新品种、新技术等,予以项目新增投资5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台资农业企业及南台农业合作项目,符合南平市可持续农业发展要求的,优先安排国家级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项目资金。
20.台胞到南平投资的旅游项目,3年内按所有税收对地方的贡献给予全部奖励。
21.台胞持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享受武夷山主景区及各县(市、区)至少1家景区门票全免,免费乘坐全市公交。对旅行社地接台胞16人以上(业内人数)到南平市旅游,且住宿至少1天以上,给予旅行社每人100元的宣传促销经费补助。
三、强化在南台企金融支持
22.支持银行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广适合台资企业的抵质押及信用类贷款模式和金融产品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供应链融资。对经“一企一策”专题研究的台资企业,可采取“轻资产”、产业基金对接等模式进行扶持。积极引导、支持南平市境内外各类投融资机构对南平市台资企业进行投资。在符合准入条件下,支持台资、台企在南平市设立银行、保险、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发挥南台合作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台资企业投资南平市七大绿色产业。
23.支持在南台资企业上市,在南台资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新三板”挂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或上市挂牌后实现再融资的,在《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各项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由受益地财政再给予100%的提高奖励。对企业因上市股改而补缴的税收,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助。
24.台资农业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可按省、市农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农业保险,享受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台商投资的农业设施、农作物等可列入保险范围。
25.台湾大学生来南自主创业的,优先入驻相关创业园区、工业平台、特色小镇,享受属地各类扶持政策。对创业资金不足的台胞(借款合伙人或组织),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资金不足的台胞(个人),可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6.鼓励台湾投资机构在南平设立南台合作产业投资基金,基金40%以上投向在南平的台资企业,包括台湾企业来南平设立分公司、台湾创业团队来南平创办企业、台资参与南平企业股权重组等。
四、实施台湾人才来南计划
27.积极协助台湾高层次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入选团队(个人)按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未入选上述人才计划的,新到南平的台湾全职专家,按用人单位支付薪酬的25%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最高发放5年,补贴标准不超过20万元/年(符合省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提高到每年30万元)。对符合柔性引进条件的台湾专家,按用人单位支付薪酬的20%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最高发放3年,补贴标准不超过20万元/年。将台湾专家纳入市优秀人才、政府津贴、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技能大师等市级人才评选项目。
28.实施特聘台湾专业人才计划。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国有企业按程序聘用台湾专业人才。薪酬可参照台湾薪金标准双方约定,符合闽委发〔2016〕21号文件规定的特殊人才,可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但不纳入当年年度工资总额。对接台湾优势产业(行业)在市、县(区)政府职能部门、国有企业、医疗教育机构等单位特设台湾专家岗位,实行聘任制管理,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年薪10—60万元,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不受年薪上限限制。
29.鼓励台湾医师、教师到南平医院、高校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度,单独核增用人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对在南平连续工作满5年且每年服务时间均在3个月以上,具有相当于大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60平方米人才房奖励或30万元购房补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大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80平方米人才房奖励或40万元购房补助。
30.对获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台资企业,给予建站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企业招收进站开展科研项目工作的在站博士,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31.强化台湾人才居家生活保障。新引进的台湾人才,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按人才层次给予每月500—1500元的住房补贴;在南平市服务满5年的,参照《南平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中人才奖励房标准,给予60—120平方米人才房奖励或30—60万元购房补助。台湾专家、特聘台湾专业人才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台湾青年人才,同等享受南平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医疗保障、子女入(转)学等待遇。
32.扩大台胞报考南平市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范围。台胞具备下列学历(位),并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简章规定的,可以参加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补充编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
(1)在大陆取得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位);
(2)取得台湾地区本科及以上学位;
(3)取得国外及港澳地区学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五、促进台胞来南就业创业
33.鼓励台湾青年来南平就业。对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年龄不超过 45周岁,新到南平市就业的台湾青年,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5年内,每年按本科(助理工程师、取得高级工资格)每人2万元、硕士(工程师、取得技师资格)每人3万元、博士(高级工程师、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每人5万元发放交通生活补贴。凡台湾地区大学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来南平就业的,同等享受南平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
34.支持台湾青年来南平实习实训。对承接台湾青年来南平实习实训且时间连续不低于15天的单位,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同级财政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50%)。
35.加大创业项目扶持。经评审对符合一定标准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各县(市、区)可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受益地财政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对经评审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和重点创业项目,受益地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创业扶持奖励。
36.支持人力资源机构社会团体引荐台湾青年来南创业就业。对累计引进3家以上(含)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台湾青年6人(含)以上,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示范基地,由受益地财政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引荐奖励;对累计引进5家以上(含)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台湾青年10人(含)以上,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示范基地,由受益地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引荐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市财政按上级补助金额50%追加奖励。
37.支持台湾同胞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南开展执业服务。
38.对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台湾青年设立的投资规模较小的公司及个体户,经评估可对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或经营场所,由受益地财政三年内给予不超过同地段租金50%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税收地方贡献所得部分。
39.支持建设台湾青年文创孵化基地。在规划内可利用的老建筑、旧仓库、特色街区等改造建设文创孵化基地,经审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1)由南平市或地方政府投入基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可同时容纳30家以上创业团队,水电暖、通讯设备齐全,有完善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创客空间。孵化基地投入运营后,根据实际运营效果,给予20—50万元运营服务和基地活动费用补助。
(2)选择有实力的台湾文创企业负责基地运营,给予5年培育期,培育期间免收场地租金,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3)台湾青年文创孵化基地符合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标准的,优先推荐申报。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
40.鼓励台胞参与南平市养老服务工作,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职高、技工院校全日制相关专业毕业,经签订协议入职南平市养老机构(纳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除外),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和管理等工作,并通过相关专业培训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台湾青年,按照本科3万元、大专2万元、职高1万元标准予以入职奖补。
六、加强南台文化交流
41.鼓励和支持文化单位、院校、民间社团、宗亲等组织,加大台湾青少年和民间文化交流力度,积极打造南平朱子文化、郑成功文化及各县(市、区)特色文化交流品牌,市、县(区)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予以补助。
42.支持台胞共同传承、保护、发展南平市优秀传统文化,可参与申报南平市各类代表性传承人;获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的,按1:1比例配套奖励。
43.鼓励台胞和团体参与南平市经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举办的赛事、会展等各类主题性活动,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助。支持鼓励台湾社会团体开展闽北历史文化领域研究和成果运用,可按要求申报“闽北历史文化研究成果奖励资金”;对两岸合作打造的优秀文化项目优先给予经费支持。
44.支持南台两地媒体在节目制作、记者互访、新媒体运用等方面建立多层次的合作关系。
45.市直部门可依托市属国有企业利用市场化方式,承接南台两地文化交流、旅游观光、实习实训等主题活动,委托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七、提供来南台胞便利保障
46.到南平兴办企业的台商子女及到南平就业创业或长期定居的台胞适龄子女给予就学照顾。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可申请到南平辖区内优质学校就读,并享受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47.在南平从业的台胞,可参评本市各级劳动模范、就业创业杰出代表、“五一劳动奖章”“最美劳动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48.在南平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台胞在南平购买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南平居民同等待遇。
49.台胞在南平居住期间,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0.在南平的台胞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享受与南平居民同等的保险待遇。在南平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大陆配偶,回南平再就业时,可以将不同时段在南平缴交的社保转移合并。台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
51.为在南平就业创业的台胞及其家属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设立“台胞就医绿色通道”,对持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南平就业创业台胞实行便利化就医措施。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52.设立市、县两级台胞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于市、县(区)台办,作为向台胞提供服务的统一对外窗口。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开设台胞“绿色通道”,持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即可申办各类行政审批、优惠政策兑现和公共服务事项。
措施中所涉及的补助及奖励资金,除具体条款已明确市级承担外,其他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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