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宗教”概念面临方法论困境
虽然今天的宗教学研究在方法上与基督宗教神学存在本质区别,但鉴于现代宗教学在诞生过程中与基督宗教的历史渊源,“宗教”概念自身的普遍性诉求不断遭到非基督宗教文化群体的质疑。从根本上讲,这种质疑源于现代宗教学的方法论,即植根于某一种或者某几种历史性“宗教现象”的“宗教”概念如何对其他“宗教现象”产生同等的规范性作用。换句话说,“宗教”概念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从一种“特殊”出发走向“普遍”,并从“普遍”出发重新走向另外一种“特殊”。从宗教学学科发展的角度来看,基督宗教对“宗教”概念的影响不仅是一个区域性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这构成了宗教学在后殖民主义语境中面临的重大挑战。
宗教学界存在四种定义“宗教”概念的基本方式:第一,本质主义的定义模式。这种定义从现实中某一种具体的宗教形态如基督宗教出发,将与这种具体宗教形态相联系的哲学或神学基础视为宗教概念的内核。第二,功能主义的定义模式。这种定义模式将不同宗教形态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心理影响等视为宗教现象的本质。第三,多元主义的定义模式。这种定义模式以现实中存在的某些宗教形态为模板,归纳总结不同宗教形态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一个开放的宗教定义系统。也就是说,当人们确认了新的宗教形态之后,可以将之补充进来从而发展出新的宗教定义。第四,文化主义的定义模式。这种定义可以视为对宗教形态的一种横向历史主义分析。在这种定义模式之下,当代社会中使用的宗教概念无法从宗教概念时间线上的历史性起源得到合法性。相反,宗教概念作为一个时间性和空间性的研究对象取决于当下社会结构中的权力运作模式。“宗教”概念之所以存在这些不同的定义模式,是因为作为一门经验性的现代科学,“宗教”概念并非是一种形而上学的预设,而是一种规范性建构。宗教研究者在不同视角下对某种历史性“宗教现象”的探究既是通往普遍性“宗教”概念的桥梁,也是限制其普遍性诉求的枷锁。
“Religion”与“宗教”
那么,“宗教”概念在现代宗教学中面临的这种方法论上的困境在中国的宗教学研究中具有怎样的表现方式呢?事实上,早在19世纪末,“究竟什么是中国的宗教”这一问题就被提出了。1893年,万国宗教大会在芝加哥召开。时任驻美大使彭光誉在其提交的《说教》一文中,试图引用韦氏英文词典中对宗教概念的定义回答这一问题。他认为,西方之“Religion”在中国的类似对应物,应该是萨满教意义上的“巫”,或者中国历史上的谶纬之术。
威尔弗雷德·坎特韦尔·史密斯(Wilfred Cantwell Smith)在《宗教的意义与终结》(1978)中主张,“宗教”是一个不适合于中国土壤的概念范式,因为一个中国人可能同时信奉儒教、道教和佛教,这对于在基督宗教和伊斯兰教文化背景下的人们而言,是不可理解的。史密斯认为,儒教、道教和佛教在中国本土语境中更应该被解读为不同传统的教化,而非类似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意义上的宗教,西方学者在理解中国文化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误用了“宗教”概念。在他看来,这一误读起源于罗马天主教的耶稣会士对中国三大传统的拉丁语翻译。所以,中国“宗教”学遇到的问题与其说是学科性的方法论问题,不如说是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遭遇的中西问题。但无论如何,尽管从起源的角度来说,现代宗教学语境中的“宗教”概念并不起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但它已经成为汉语中的基本词汇,影响着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和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