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宗教圣地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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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文化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作用的研究 雷 亮* 张树兴** 摘要:虽然宗教与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两个彼此不同的方面,但是它们之间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本文通过分析宗教及其社会功能以及宗教和法的关联,针对性地指出宗教文化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有效发挥该作用的途径,旨在唤起人们对宗教文化在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上积极作用的重视,从而使两者共同促进保护环境资源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关键词:宗教文化 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作用 2003年7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7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全体一致通过将云南“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让人称赞的是,提名区域的居住人口已达31万左右,但这里的环境、资源和生态依然保持着良好的风貌。在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的评价报告里,也明显提到了对“三江并流”区域内生活的人们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赞赏。“三江并流”地区何以保持本区域自然环境相对平静、生态系统功能正常运作呢?在考察其中的因素时,当地居民的宗教文化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自然和文化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宗教又属于文化的一类。在“三江并流”地区生活着藏族、傈僳族、怒族、独龙族、白族、普米族和纳西族等少数民族,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文化。宗教文化已深深渗入他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生活之中,同时也成为他们行为活动的准则。也正是部分的由于宗教文化中包含的某些环境思想,使这里的人与自然形成了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由此可见,以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不应忽视宗教文化的积极作用。 一、宗教及其社会功能 综观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宗教同法一样,都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是人的主观意识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关于宗教的内涵,马克思认为:“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宗教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一步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在这个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所以,宗教是人们的一种世界观和价值观,属于人的意识的范畴。同时,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类历史,可以发现,宗教同法一样,不但属于广义文化的范畴,而且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都形成现实基础,而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观点都构成上层建筑。”曾几何时,宗教同法一起构成一国的政策、制度 ,并共同规范人们的行为。 尽管宗教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反映”,但不能由此就说,全部的宗教以及宗教的全部内容都是“自欺欺人”式的愚昧,更不能将宗教的全部作用归于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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