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關系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關系社會和諧、民族團結,關系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2005年施行的《條例》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國際國內形勢的深刻變化,宗教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條例》加以修訂,使相關制度更加完善。
《條例》的修訂,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切實加強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進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標志著我國宗教工作法治建設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條例》進一步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宗教界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宗教教職人員享有參加社會保障權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申請法人登記﹔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享有相關財產權利。
《條例》提出要進一步促進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與沖突。
《條例》進一步規范了宗教事務管理,提出“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加強對宗教財產的監督管理、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等。《條例》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新華社北京9月7日電)